四、簡答題
【案例答案】
(1)首次股東會由股東丁召集和主持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本題中,丁是出資最多的股東,首次股東會由丁召集和主持符合規定。
(2)對于股東甲的行為,應當由甲補足其差額,乙、丙、丁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A公司拒絕收購股東乙股權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本題中,股東乙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故A公司拒絕收購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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