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除符合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采集者退散考試大論壇來源:www.examda.com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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