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合營企業合同經審批后,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規定的繳資期限延期繳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合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