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票據抗辯(P289)
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對人抗辯(只對“特定”債權人提出)
對物抗辯: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
「總結」票據行為不成立的情形
(1)票據的簽章: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是無效的。
(2)票據金額的大小寫必須一致,如果不一致票據是無效的。
(3)出票日期,金額,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欠缺絕對記載事項的票據。
(5)相對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票據本身還是有效的,應該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推定。
(6)背書不連續的票據。
10.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11.票據抗辯的限制(P289)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12.票據的偽造(P290)
票據的偽造僅限于偽造簽章,變造屬于偽造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
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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