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1、重整計劃的制定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3)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例題】我國破產法規定,在重整計劃提交表決前,下列哪些原因會導致提前終止重整程序( )
A、債務人的經營計劃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
B、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C、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管理人無法履行職務
D、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答案:ABCD
2、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3)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提示:重整計劃不得減免債務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該項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3、重整計劃的通過方式
(1)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并予以公告。
(2)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并予以公告。
(3)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法律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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