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債務的抵充順序(2010年新增)(★★★)(P223)
1、對同一債權人數項債務并存時的抵充順序
(1)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2)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