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P227)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含義
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只有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2、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例題1·多選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訴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有( )。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到期貨款無力償還。乙公司經過調查后得知下列情況: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甲公司已經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貨;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大型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貨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現丁公司已有兩筆到期貨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擬通過訴訟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規定的有( )。
A、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請求丙公司交貨
C、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
D、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貨款
【答案】D
【解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應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二)撤銷權(P228)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的行為
(1)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解釋】(2010年新增)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第三人惡意的,可以撤銷
【解釋】(2010年新增)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的時效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解釋】(1)在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
【例題1·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是( )。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B、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
C、債務人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
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但受讓人不知該情形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而非撤銷權);(2)選項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可以撤銷;受讓人不知該情形的,不能撤銷。
【例題2·多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C
【解析】(1)選項AB: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而非代位權);(2)選項C: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選項D: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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