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P25)
1、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解釋】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或者說,經濟法責任在整個責任體系中,應當有其獨立的地位。
2、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經濟法主體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其中,“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經濟法責任;而“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因而不屬于經濟法責任。
【解釋】私自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判斷題】經濟法責任既包括“本法責任”,也包括“他法責任”。( )
【答案】×
【解析】只有“本法責任”才屬于經濟法責任,“他法責任”恰恰是經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責任,經濟法主體在責任的具體承擔上具有“雙重性”,并不是經濟法責任本身具有“雙重性”。
(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經濟法主體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解釋】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對上市公司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政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金(刑事責任)
(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引導人們的“趨利避害”的行為來實現其調整目標,經濟性責任能夠在規范人們的行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并確保經濟法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