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調制權)(★★★)
1、宏觀調控權(P18)
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和宏觀調控執法權。
2、市場規制權(P18)
市場規制權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和市場規制執法權。
3、調制權的分配(P19)
(1)調制立法權
目前,我國在調制立法權方面,實行的是“分享模式”。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
(2)市場規制權
目前,我國主要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享有市場規制權。
【解釋】商務部既在外貿政策方面享有宏觀調控權,又在市場流通秩序、反傾銷等方面享有市場規制權。
二、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市場對策權)(★)(P21)
市場對策權可以分為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以及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兩大類。
1、企業
在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可以體現為相關企業的“競爭權”,包括公平競爭權和正當競爭權。
2、消費者
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基本權利,是消費者從事市場對策行為所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