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理
(一)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1、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
A、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破產宣告的裁定
D、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答案:AB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管理人可以由債權人會議指定。
答案:×
(二)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②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③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解釋: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肯定無效,破產程序開始前6個月的個別清償可以撤銷。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2)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舉例: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訂200萬元的買賣合同,在雙方均未履行時,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業的破產案件,對于該買賣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對于視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B企業的,視為解除合同。
(2)自B企業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B企業應當履行;但是,B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提示:(1)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2)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有關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08年)
A、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B、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清償債務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措施應當終止
D、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律提起
答案:ABD
解析: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選項A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因此選項B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此選項C錯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選項D正確。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 )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 )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A、30日、30日
B、30日、2個月
C、2個月、30日
D、2個月、2個月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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