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1)
本節內容主要講述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制度內容,之所以放入本章進行介紹,大家應當注意其本質——即主要形式還是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其實,主要內容我們都已在前面兩章多的內容中進行了系統、詳盡的學習,只不過是現在的出資主體發生了改變——由境內投資人變為了境外投資人,由境內資金流動變為了境外資金、技術流入。那么,如此一來具體的細節規定方面肯定會有些變動的,但核心還是幾乎沒有什么變化的,大家可以細細體味。
因此,我們在進行下面學習之前,提醒大家要聯系之前所學,既是對之前內容知識的系統、有效回顧,同時也可減輕后面學習的壓力。
下面,我們就來簡單梳理一下本節的一些重要知識內容:
1、種類
中外合資——股權式合營企業,屬于資合。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公擔風險、共負盈虧。
中外合作——契約式合營。合作方式比較靈活,不同程度上解決了我方企業資金緊缺的問題,同時也對外方投資者有較大吸引力。
外商獨資——外方獨資出資、獨自經營管理。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東認購股份的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從上不難看出,這與我們之前所學的有關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獨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有著異曲同工之處,無非是多增加了一個外方投資人,在具體規定是有了一點點變化,并沒有太難之處。)
2、投資項目管理
關于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來看,國家法律上將投資項目分為四類: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在學習這塊內容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白一個道理——利己和誘惑。任何一個投資人也好、合作者也罷,都是為了獲利,因此沒有人愿意自收到損失的,故此,對我方來說接受的必然是對我方有利的項目,排斥的必然是對我方不利的,如破壞環境、危害社會安全等。而對于外方來講,則要具有相當的誘惑力,如果沒有誘惑力、不能獲利,那么誰也不愿意把自己腰包里面的錢白白拿出來。
故而,只要我們明白了這個道理,再知道有四個種類的相關規定,那么我們就很容易區分具體情況應當歸屬到哪個種類門下了,也沒有必要去看那些繁冗的文字了。
【單選】下列各項中,屬于國家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
A.技術水平落后的項目
B.不利于節約資源的項目
C.不利于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
D.運用我國特有技術生產產品的項目
【答案】D
【知識點】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答案解析】ABC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多選】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資方式中,正確的有( )。
A.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
B.中國投資者以其所有的工業產權作價出資
C.外國投資者以已設定抵押的機器設備作價出資
D.中國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答案】ABD
【知識點】合作各方的出資
【答案解析】選項C: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