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考點精講】: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三)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監管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證原則
公開、公平、公證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3.守法原則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證券法》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證券市場的發展必須依靠社會公眾的支持,投資者的熱情和信心是證券市場穩健發展的重要保證。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證券法》中的具體規則,諸如發行上市保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誠信義務與責任、關聯融資、擔保的限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等,均貫徹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則。
6.監督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四)證券法
1.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一切與證券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證券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它是規范證券發行、交易及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是證券市場各類行為主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
2.我國證券立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 次會議通過了《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對《證券法》個別條款作了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證券法》作了大幅修訂后重新頒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證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條,對我國證券的發行、交易、中介機構和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證券管理的規定、國務院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證券方面的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證券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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