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 證券發行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1年單選題,2012年、2011年、2010年多選題,2013年判斷題
【考點精講】:證券發行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
1.一般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1)發行債券的數量;
(2)發行方式;
(3)債券期限;
(4)募集資金的用途;
(5)決議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
2.公開發行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非公開發行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四)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1.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
(1)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2)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2.公開募集集錦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基金募集申請經注冊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準予注冊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注冊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注冊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準予注冊的基金募集期限。
3.非公開募集基金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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