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知識點預習——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公司法》的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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