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預習—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3.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2)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3)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6)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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