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履行義務;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可分期,無限額(其出資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字樣,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二)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構成:包括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接受贈與的財產)。
2.合伙企業的財產性質:
(1)獨立性: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的。
(2)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外有效,對內賠償
3.財產份額的轉讓:★
對外轉讓 | 對內轉讓 |
(1)條件: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約定→一致同意) (2)優先購買權: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 優先購買權) |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
4.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即:質押,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合伙企業中,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屬于權利質押)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因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有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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