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的解散
1.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強行清算 |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總結】清算人
自行清算 | 指定清算 | ||
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東 | 債權人申請→股東申請 |
股份公司 | 董事、股東大會指定的人 | ||
個人獨資 | 投資人 | 債權人申請 | |
合伙企業 | 全體合伙人或過半數同意指定 |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 |
2.程序: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稅款→清償債務。
4.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通知債權人的對比總結:
通知 | 公告 | 接到通知 | 未接到通知 | |
個人獨資清算 | 清算前15日 | - | 30日 | 60日 |
合伙企業清算 | 確定之日起10日 | 60日 | 30日 | 45日 |
公司清算 | 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 | 60日 | 30日 | 45日 |
公司合并分立 | 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 | 30日 | 30日 | 4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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