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多項選擇題
國有企業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協商,擬共同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從事貿易業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錯誤的有( )。
A.擬設立的合伙企業可以是普通合伙企業,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業
B.丙不能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
C.國有企業甲有權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D.三方可以約定不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正確答案:AB
知識點:合伙人的性質轉變
答案解析:
(1)選項A:國有企業甲、上市公司乙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因此只能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國有企業甲、上市公司乙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自然人丙必須是普通合 伙人;(2)選項B: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3)選項C:有限合伙人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企業事務;(4)選 項D: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深入解析】
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理解:1、實踐中,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的名額分配由中外雙方參照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商定,董事會成員就能代表各自出資者的利益;這也是沒有必要成立股東會的原因。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議事的基本準則是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不論投資大小,議事規則仍遵循以平等協商解決的方式處理投資者之間的矛盾和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決定了沒有設立股東會的條件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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