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疑點】
在非居民企業征稅對象中提到的“(1)來源于境外但與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和“(2)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這里說的“實際聯系”指的是什么?
【深入解析】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如果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以下兩種關系的,就屬于有“實際聯系”:
(1)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是通過該機構、場所擁有的股權、債權而取得的。
例如,非居民企業通過該機構、場所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債權等權益性投資或者債權性投資而獲得股息、紅利或利息收入,就可以認定為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2)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是通過該機構、場所擁有、管理和控制的財產取得的。
例如,非居民企業將境內或者境外的房產對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該房產是由該機構、場所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認定這筆租金收入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除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所得,則是屬于無實際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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