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單項選擇題
2012年10月8日,甲廠向乙廠發函稱其可提供X型號設備,請乙廠報價。10月10日乙廠復函表示愿以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10月12日復函稱每臺價格6萬元,10月30日前回復有效。乙廠于10月19日復函稱愿以5.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收到后未作回復。后乙廠反悔,于10月26日發函稱同意甲廠當初6萬元的報價。下列關于雙方往來函件法律性質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廠10月8日的發函為要約邀請
B.乙廠10月10日的復函為要約
C.甲廠10月12日的復函為新要約
D.乙廠10月26日的發函為承諾
正確答案:D
知識點:承諾
答案解析:
(1)甲廠10月8日的發函中無價格,內容不具體、確定,屬于要約邀請;(2)乙廠10月10日的復函,明確了價格使得內容具體、確定,構成要約;(3) 甲廠10月12日的復函對乙廠10月10日的要約價格進行了修改(實質性變更),構成新要約;(4)乙廠10月19日的復函,對甲廠10月12日的要約價 格進行了修改,構成新要約,甲廠10月12日的要約失效;(5)由于甲廠10月12日的要約已經失效,乙廠10月26日的發函也就不能構成承諾;(6)乙 廠10月26日的發函應視為新要約。
【深入解析】
一般情況下,沒有回復就是拒絕的意思,但是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了默認的承諾方式的話,默認也可以作為承諾。比如,甲乙是固定的合作伙伴,約定每月中旬甲將貨物運到乙處,乙按照合同約定簽收付款,不必回復,如果有異議及時回復。此時,乙沒有回復也會被視為承諾,因為事先約定了默認的承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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