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 中外合資 | 中外合作 | 外資企業 | 個人獨資企業 | 合伙企業 |
企業名稱 | 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 | 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 |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字樣 | 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標明“普通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 |||
出資人及人數要求 | 2—200人,自然人、法人、組織均可 | 50人以下,自然人、法人、組織均可 | 中方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外方除上述形式外,還可以是個人 | 外國投資者包括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 | 一個自然人,具有中國國籍 | 普通合伙企業有兩個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2-200人設立 | |
出資方式 | 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場地使用權等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不可以用勞務出資 | |||||
出資額的轉讓 | 可以自由轉讓,但是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起1年內不得轉讓,董監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在任職期間內轉讓有嚴格限制 | 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須經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 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 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沒有規定 | 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應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組織機構的設置 |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一般為5-19人,為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為監督機構,董事任期為3年。 |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一般為3-13人,為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為監督機構,董事任期為3年。 | 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為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任期為4年。 | 具備法人資格的,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二者都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 | 由外國投資者自行決定,一般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有資本持有者組成 | 可自行管理可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業事務,但投資人對委托人或被聘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或委托一人或數人執行合伙事務,對合伙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
章程或協議的制定 | 由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 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合營各方共同制定,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 外國投資者指定 | 沒有規定 | 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制定 | |
利潤分配及責任承擔方式 | 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 股東以其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 按合作各方共同約定的協議分配 | 沒有規定 | 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 |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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