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知識點預習——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發起設立 | (1)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2)繳納出資。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4)申請設立登記。 |
募集設立 |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3)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4)申請設立登記。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或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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