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知識點預習——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上述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
(1)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國有獨資公司經理的職權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職權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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