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考點預習: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017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預習匯總】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的財產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練習題:單項選擇題【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章節習題 點擊進入測試 >>】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是( )。
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正確答案】 A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答案解析】 選項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屬于應“除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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