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一章第二節法律行為(2018年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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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分類
單方法律行為:一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如債務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追認。
多方法律行為:兩方以上意思表示一致,方成立,如訂立合同行為、設立公司的協議。
有償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各因其給付而從對方取得利益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承攬。
無償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無須為給付而獲得利益的法律行為,如贈與、無償委托、借用。
要式法律行為、非要式法律行為: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主法律行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
從法律行為:以主法律行為為前提,與主法律行為同命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主法律行為無效或消滅,從法律行為亦隨之無效或消滅。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2018年調整)
種類 | 標準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至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18周歲以上(至18周歲) |
16周歲以上(≧16周歲)不滿18周歲(<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四)無效的民事行為(2018年調整)
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5)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后果: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可撤銷的民事行為(2018年調整)
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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