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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合同訂立的方式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訂立的方式
(一)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3)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效力。
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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