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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留置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五、留置
(一)留置權的概念與要件
(1)概念: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即留置物。
(2)留置擔保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3)留置權適用的范圍: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二)留置權的實現
(三)留置權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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