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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借款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節 主要合同
三、借款合同
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形式: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相應的擔保,并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借款人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二)借款利息的規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情況下,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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