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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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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 主要內容 |
民事糾紛案件 | (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房屋產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2)由民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追索撫養費案件、財產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等。 (3)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
商事糾紛案件 | 如票據糾紛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等。 |
勞動爭議案件 |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
適用民訴法的非訴案件 | (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非訴案件; (2)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
相關制度 | 主要內容 |
合議制度
| (1)人數:3人以上的單數; (2)人員構成: ① 一審:審判員+陪審員 ② 二審:審判員 (3)獨任制: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①簡易程序 ②特別程序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 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⑥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
回避 | (1)對象: ①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2)方式:自行、申請(口頭或書面)、指定 (3)理由:【對比】同仲裁的回避(親戚關系 會見送禮) |
公開審判 | (1)法定不公開:①國家秘密、②個人隱私、③法律另有規定; (2)申請不公開:①離婚案件;②商業秘密案件; (3)無論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對比】仲裁裁決的法定不公開:國家秘密 |
兩審終審 | 一個案件經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對比】一裁終局 【注意】兩審終審的例外(即一審終審):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 |
(1)基層法院:一審案件
(2)中級法院: ①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②重大涉外案件
③由最高法院確定讓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法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一審案件
(4)最高法院: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②它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
分類 | 具體要點 |
一般管轄 | “原告就被告”原則 (1)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優先 【解釋】“經常居住地”: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 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對不在國內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身份關系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監禁的人提起訴訟的:原告住所地 |
特殊管轄 (22新修) | (1)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解釋】 A.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詳見《合同法》) B.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3)票據糾紛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6)侵權行為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實施地、結果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①信息網絡侵權:A.被告住所地;B.被訴侵權行為計算機設備所在地(實施地);C.被侵權人住所地(結果地); ②產品、服務侵權:A.產品制造地;B.銷售地; C.服務提供地;D.侵權行為地;E.被告住所地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
專屬管轄 | ①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 ②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地 ③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注意】專屬管轄不得協議變更。 |
協議管轄 | ①對象: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 ②范圍: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簽訂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標的物所在地 |
共同管轄 /選擇管轄 |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共同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注意】一個案件立一次: A.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B.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C.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 |
(1)適用對象: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誰啟動再審:
① 審判委員會:各級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② 上級法院: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權提審or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③ 當事人:A.對判決、裁定→向原審法院or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注意】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B.對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后的六個月內提出
【學習提示】本質上來說,當事人無法啟動再審,而僅僅是“申請”
【補充】對當事人申請再審,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③在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or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