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答案]
(1)甲要求丙補交出資不合法。根據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以勞務出資。合伙企業成立時,丙以勞務出資是經過甲和乙同意的。
(2)乙不可以轉讓財產份額給丁。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丙拒絕承擔合同損失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在取得對外代表權后,即可以以合伙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在其授權的范圍內作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對合伙企業有法律效力,由此而產生的效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成為合伙財產的來源;帶來的風險,也應當由合伙人承擔,構成合伙企業的債務。 2.[答案]
(1)可以宣告破產。《破產法》規定,整頓期自公告之日起不超過兩年。整頓期間,企業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的,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該企業的整頓,宣告其破產。本案中,甲藥業公司在整頓期間財務狀況繼續惡化,不能達到整頓的目的,因此應宣告其破產。
(2)不正確。《破產法》規定,清算組應當根據對破產企業的清算結果制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首先交由債權人會議討論,經表決同意后,再報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然后由清算組執行。
(3)對某醫院的120元債權應作為破產財產追回后重新分配。《破產法》規定,整頓期間,放棄自己的債權,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年內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作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本案中,甲藥業公司在整頓期間自愿放棄了自己對某醫院的120元債權,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后1年內被發現,該財產應作為破產財產追回后重新分配。
3.[答案]
(1)該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下列錯誤之處:
①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超過規定標準。
該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應為:1500×5‰+(4600+400-1500)×3‰=1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18=12(萬元)。
②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罰款在稅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規定。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
③按實發工資在稅前進行了扣除不符合規定。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20-270=50(萬元)。
④按實際計提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進行了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70×(2%+14%+1.5%)=47.25(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6-47.25=8.75(萬元)。
(2)調整計算該企業2005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324+12+10+50+47.25+8.75=452(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452×33%=149.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