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公司于2005年2月在網上和部分報紙公開發布以下信息。
(1)甲公司于2005年3月1日開始向各地客戶大量提供a產品,信息有效期至9月30日結束。
(2)a產品每件單價0.3萬元,甲公司負責運輸、負擔運費。款到后10天內送貨上門。若甲公司違約,愿意賠償購貨方全部損失。
乙公司根據以上信息,以傳真的方式通知甲公司已付款30萬元,求購a產品100件。傳真件中有乙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字和乙公司單位公章,并附有付款憑證。
甲公司第二天以傳真方式回復,款已收,貨已發,請10天內查收。傳真回復件中有甲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5天后乙公司又收到甲公司寄來的收款通知和開來的銷售發票。
乙公司一直未收到貨物,多次函告甲公司請求采取補救措施。甲公司并未回復。由此給乙公司造成38萬元的損失。無奈,乙公司于8月16日向法院提請訴訟,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法院調查得知甲公司給乙公司造成的損失額屬實。
甲公司認為,甲乙雙方一直無正式的書面合同,不存在購銷合同關系。且貨物未能送到,是本公司內部職工違反規定所造成的,乙公司應追究的責任人是甲公司的送貨職工而不是甲公司。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合同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雙方之間有無書面購銷合同?試說明理由。
(2)造成糾紛的責任在哪一方?
(3)本案依法應如何處理?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要求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中的指定位置答題,否則按無效答題處理。)
案例分析資料
(1)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比例,甲為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乙為合伙企業的會計,但是乙并沒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時協議還規定,甲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總標的超過300萬元的,均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實行。
(2)企業經營一段時間后,甲將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一部分轉讓給a,僅通知了乙和丙。乙將自己的財產份額出質給銀行,作為個人債務的擔保,此事項僅通知了甲和丙。
(3)甲代表合伙企業與b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350萬元的供貨合同。由b公司預付30萬元的定金,合伙企業收到定金后一個月內發出全部貨物。實際合同履行時,b公司按期支付30萬元的定金,但合伙企業一直未能供貨,合同手續齊全,過程合法。
(4)b公司經過了解,發現無力履行合同的事實,從而引起糾紛。
該合伙企業出現以下分歧性意見:
①乙合伙人認為甲與b公司簽訂合同違反了合伙企業內部的規定,該合同無效,故合伙企業不承擔違約責任。
②甲合伙人認為本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會計記錄真實與否無關緊要并認為乙是合伙人,擔任本企業的會計沒有任何問題。
③丙認為甲在向a轉讓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符合規定。并且認為乙擅自以合伙企業的中自己的財產份額對外擔保,不符合規定。
④b公司認為因為合伙企業違約給自己造成損失45萬元,合伙企業除應向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支付賠償金20萬元。
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會計法》和《合同法》的規定評點以上觀點的正誤,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