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答案】
(1)合伙協議約定由甲承擔合伙企業的全部債務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2)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因此,約定甲全權負責有效,但是不得約定乙、丙、丁不得過問。
(3)合伙協議約定每2年分配一次利潤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損益分配的時間比較靈活,既可以按年度進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時期內進行分配。合伙損益分配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4)丙丁退伙后,甲乙之間的合伙應視為一個新的合伙關系。甲乙未就利潤分配約定新的比例,則不能按照原來約定的3:2分配利潤,而應該平均分配合伙企業利潤。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答案】
(1)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
(2)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執行董事甲。
(3)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4)乙向丙轉讓出資的行為不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批準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職權包括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對于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5)該公司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