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2002年3月17日,劉某出資5萬元設立長遠個人獨資企業(本題下稱長遠企業)。劉某聘請李某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李某對外簽訂的金額超過1 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劉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經劉某同意,以長遠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2002年9月6日,長遠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張某的債務,劉某決定解散該企業,由債權人張某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韓某作為清算人對長遠企業進行清算。經查,長遠企業和劉某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1)長遠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李某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張某10萬元;(2)長遠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劉某在雪山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雪山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4)劉某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問:(1)李某于2月10日以長遠企業名義向王某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2)試述長遠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3)如何滿足張某的債權請求?
答案:(1)李某于4月12日以長遠企業名義向王某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李某向王某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王某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長遠公司的財產清償順序為: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稅款;③其他債務。
(3)①用長遠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李某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清償所欠張某的債務;②長遠企業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張某22000元,可用劉某個人財產清償;③在用劉某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劉某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劉某從雪山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張某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劉某在雪山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或可用劉某從雪山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張某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劉某在雪山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劉某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解析:
2、自然人王某(系中國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A,從事餐飲經營,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長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未與店長就聘用事項簽訂書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國,A企業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經驗不足,企業經營每況愈下,甲分店店長擅自與親戚合開了一家與A企業從事相同特色餐飲經營的企業,并任經理,主要工作精力轉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業主的租金,被起訴至法院,李某應訴時以丙分店店長是承包經營,其債務與A企業無關為由抗辯。2005年 3月,李某未經清算便決定解散A企業,意欲逃避企業債務。請問:(1)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應辦理登記手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業事務,是否不用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4)甲分店店長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5)承租房屋業主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多長時間?李某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請說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A企業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業債務?
答案:
(1)可以。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可以個人資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題目符合這一條件。
(2)應當。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簽訂書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長的行為違反了個人獨資企業法關于:“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的規定。
(5)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投資人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不能對搞善的第三人。
(6)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未經清算解散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
解析:
12、某從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業,合伙人之一A在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產企業。A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題所述屬于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問題。同業競爭是《合伙企業法》所禁止的行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點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條件。關聯交易在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進行。
四、簡答題
1、2002年3月17日,劉某出資5萬元設立長遠個人獨資企業(本題下稱長遠企業)。劉某聘請李某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李某對外簽訂的金額超過1 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劉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經劉某同意,以長遠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2002年9月6日,長遠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張某的債務,劉某決定解散該企業,由債權人張某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韓某作為清算人對長遠企業進行清算。經查,長遠企業和劉某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1)長遠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李某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張某10萬元;(2)長遠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劉某在雪山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雪山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4)劉某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問:(1)李某于2月10日以長遠企業名義向王某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2)試述長遠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3)如何滿足張某的債權請求?
答案:(1)李某于4月12日以長遠企業名義向王某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李某向王某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王某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長遠公司的財產清償順序為: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稅款;③其他債務。
(3)①用長遠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李某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清償所欠張某的債務;②長遠企業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張某22000元,可用劉某個人財產清償;③在用劉某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劉某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劉某從雪山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張某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劉某在雪山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或可用劉某從雪山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張某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劉某在雪山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劉某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解析:
2、自然人王某(系中國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A,從事餐飲經營,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長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未與店長就聘用事項簽訂書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國,A企業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經驗不足,企業經營每況愈下,甲分店店長擅自與親戚合開了一家與A企業從事相同特色餐飲經營的企業,并任經理,主要工作精力轉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業主的租金,被起訴至法院,李某應訴時以丙分店店長是承包經營,其債務與A企業無關為由抗辯。2005年 3月,李某未經清算便決定解散A企業,意欲逃避企業債務。請問:(1)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應辦理登記手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業事務,是否不用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4)甲分店店長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5)承租房屋業主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多長時間?李某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請說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A企業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業債務?
答案:
(1)可以。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可以個人資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題目符合這一條件。
(2)應當。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簽訂書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長的行為違反了個人獨資企業法關于:“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的規定。
(5)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投資人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不能對搞善的第三人。
(6)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未經清算解散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
解析:
12、某從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業,合伙人之一A在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產企業。A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題所述屬于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問題。同業競爭是《合伙企業法》所禁止的行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點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條件。關聯交易在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