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編制的會計分錄,除題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寫出一級科目,要求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中的指定位置答題,否則按無效答題處理。)
1、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規定,B公司于3月25日發出100萬元的貨物,A公司將一張出票日期為4月1日、金額為100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承兌日期4月20日。B公司與C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其背書給D公司。2001年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銀行提示付款時,甲銀行以A公司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2001年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發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書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B公司以自己在匯票上曾記載“不得轉讓”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要求: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B公司于4月20日向甲銀行提示承兌時,承兌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哪些?(2)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3)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4)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5)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承兌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人簽章。
(2)D公司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在本題中,提示付款期限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經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金額,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上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2、A縣的甲公司與B縣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簽訂一份空調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100臺空調,每臺空調單價2000元,乙公司負責在B縣代辦托運,甲公司于貨到后立即付款,同時約定若發生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甲公司由于發生資金周轉困難,于7月19日傳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將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傳真后,努力尋找新的買家,于7月22日與C縣的丙公司簽訂了該100臺空調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丙公司買下這100臺托運中的空調,每臺單價1900元,丙公司于訂立合同時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貨物后15天內付清全部貨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貨款前,乙公司保留對空調的所有權;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乙公司同時于當日傳真通知甲公司解除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鐵路運輸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臺托運中的空調毀損。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臺完好無損的空調后,又與丁公司簽訂合同準備將這70臺空調全部賣與丁公司。同時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約收到100臺空調為由拒絕向乙公司付款。請回答以下問題:(1)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2)假設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請問那個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毀損的空調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4)乙公司認為丙公司拒絕付款構成違約,決定不返還其定金,還要求支付36000元的違約金,問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5)丙公司與丁公司所簽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正確答案:
(1)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法定解除。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2)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為雙方的協議管轄有效,合同的履行地為貨物發運地B縣,所以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遭遇泥石流而毀損的空調的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因為本題中貨物的風險自交付第一承運人時轉移,乙公司已經完成交付,發生事故時甲與乙的合同尚未解除,因此風險應由甲公司承擔。
(4)乙公司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因為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并用。
(5)丙公司與丁公司訂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為丙公司并未取得貨物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其與丁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3、某城市一化工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業務為以外購化妝品生產和銷售成套化妝品,2001年度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1)期初庫存外購已稅化妝品300萬元。本期外購已稅化妝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價款2400萬元、增值稅額408萬元,已驗收入庫;(2)生產領用外購化妝品2500萬元,其他生產費用978萬元,生產成套化妝品37萬件,每件成套化妝品單位成本94元;(3)批發銷售成套化妝品25萬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銷售額6000萬元;零售成套化妝品8萬件,開具普通發票,取得銷售收入2340萬元;(4)2001年11月1日轉讓外購的商標權使用權取得收入100萬元。該商標權為2001年3月1日購進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購金額60萬元,使用時按10年期限計算攤銷。(5)發生產品銷售費用820萬元、財務費用270萬元、管理費用940萬元(其中含業務招待費用35萬元,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40萬元。該企業上年度發生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為30萬元);(6)7月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的外購化妝品3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10月取得保險公司賠款5萬元;(7)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后利潤38萬元,聯營企業為沿海經濟開發區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當地未征收地方企業所得稅。(注:化妝品、成套化妝品的消費稅稅率30%,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聯營企業所得稅率為24%,本企業所得稅率為33%)要求:(1)分別計算該企業2001年應繳納的各種流轉稅;(2)根據流轉稅計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匯算清繳2001年度該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