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2003年7月,A、B、C、D協商設立合伙企業。其中,A、B、D系辭職職工,C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擬定的合伙協議約定:A、B、D以勞務和實物出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由AB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C以貨幣出資,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問題后,以ABD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得以成立。開業不久,D提出退伙。在該年9月下旬,D撤資退伙的同時,合伙企業又接納E入伙。該年9月底,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甲就9月前發生的債務要求現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D認為其已退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入伙人E則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問:(1)在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對債權人甲的請求,合伙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3)假設合伙協議約定只有A和D才有權執行合伙事務、B無權執行合伙事務,而B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合同,A、D知悉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企業的利益,并明確地向乙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4)假設合伙協議規定由A行使合伙事務執行權,D向乙公民借款時,在征得A的同意后,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乙,那么,D的出質是否有效?
答案:
(1)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例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存在著兩處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資格有誤,即合伙企業的成員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C不能參加合伙企業。其二是合伙人的責任約定有誤,因為我國法律要求合伙人必須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2)根據法律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故債權人甲有權向A、B、D、E要求償還其債務。
(3)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乙不知道B是權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與之簽訂,則該合同有效;反之,如果乙明知B的權利受到限制而與之簽訂,則該合同無效。來源:www.examda.com
(4)《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也可作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D只征得了A的同意,盡管A是協議規定的合伙事務的執行人,但他也無權決定D的出質事宜。只有同時獲得了ABE的同意,D才能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乙。
解析:
2、2002年1月,A、B、C共同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A以現金人民幣5萬元出資,B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C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2002年4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2002年6月,A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B、C表示同意。同月,A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2002年7月,D入伙。D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發生嚴重虧損。2003年3月,B、C、D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2003年4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A要求償還全部貸款,A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D要求償還全部貸款,D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B要求償還全部貸款,B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C要求償還全部貸款,C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A、B、C、D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A、B、C、D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答案:
(1)A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故A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B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B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C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D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來源:www.examda.com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B、C、D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A、B、C、D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在其內部是依合伙協議約定承擔按份責任的。據此,A因已辦理退伙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關系,故不再承擔內部清償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B、C、D追償。B、C、D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B、C、D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