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練習題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C。在目前我國的各類企業中,只有合伙企業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勞務出資,其條件為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評估作價。
2.A。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第三人并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所以A選項正確。
3.C。普通合伙企業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普通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所以C選項正確。
4.D。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5.B。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所以B選項正確。
6.D。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A項為協議退伙原因,BC項為除名原因。
7.B。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辦理有關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8.D。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時,投資人自行清算的,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9.A。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而非股權式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10.D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形式,既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又可以委托1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11.D。普通臺伙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
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12.A。在法律責任承擔中,遇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并存時,其當事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法律規定的處理原則為先民后刑。所以A選項是正確的。
13.C。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B。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15.B。本題考點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個人負債,無力償還時的清償問題。《合伙企業法》在此規定有兩種辦法:第一,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第二,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本題中張石身為合伙企業合伙人李平的債權人,因其不滿足李平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收益償還其債務,亦即李平分得的收益不能滿足張石的債權額,張石身為李平的債權人,可以采取的惟一合法的要求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李平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因此B選項是正確的。A選項的錯誤在于債權人為合伙人的債權人,而非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不對稱,且只有合伙人才能在合伙企業中享有財產權利。C、D兩個選項,主要反映在清償程序上的錯誤,債權人無權自行行使,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由人民法院進行。
16.A。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條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17.C.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8.B。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