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l.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不能清償到斯債務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破產程序終結后,且未另外發現破產財產的,債權人通過破產分配未能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予以清償,破產企業未償清余債的責任依法免除。()
3.在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發生的債務,不得抵銷。()
4;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5.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參加破產程序的,破產企業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從債權申報期限或補充申報期限屆滿之
日起終止。()
6.銀行、信用社的貸款在破產清償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7.在整個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各種問題均以裁定方式解決。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上訴。()
8.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接受行政處分。()
9.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主席由持有無財產擔保債權最多的債權人擔任。()
lO.作為票據出票人的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付款人不知其破產事實而付款的,因此產生的債權身破產債權。()
1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3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牧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1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管理人發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仍對個別
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則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3.由于保證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屬合同,因此當破產企業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和解協議規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一律減免20%時,債務人的保證人也應按和解協議的約定相
應調整其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14.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雖未履行保證責任,但也可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15.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共益債務。()
16.破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1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1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8.破產法貫徹對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對所欠職工工資和稅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償。()
1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
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于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