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項選擇題
1.ABCD。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
稱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
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2.AB。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按債權
類型分組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為該組通過。各表決組均通過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3.ABCD。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
的監督期限;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BCD。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
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A選項屬于破產企業的共益債務,不是破產費用,因此錯誤,BCD項正確。
5.BCD。A項為共益債務,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故A項錯誤。
6.ABCD。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
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7.ABD。本題考點為對破產界限的理解。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就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通常簡稱為不能清償,其要點為:(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
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期、債權人提出償還要求的、無爭議或已有確定名義(指已經生效的判決、裁決確定)的債務;(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
務長期連續不能償還。
8.BD。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9.ABC。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
管理人的其他情形。D選項屬于可以擔管理人的情形。
10.AD。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管理
人、債權人委員會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根據上述規定,沒有根據債權人數的比例,確定債權人會議是否召開的法定情形,債權人會議主席
也無權要求召開債權人會議。因此,BC選項錯誤.
11.BCD。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入所負的債務產生于破產申請之前,并f1.Y.不屬于不得抵銷的情形,債權人可
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權,即以其對債務人的債務抵銷其對債務人的債權。A選項可以行使抵銷權。
12.AD。本題考點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
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
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13.BCD。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
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A項不符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的規定,因此
錯誤。
14.ABCD。該題目的四個選項分別反映在破產申請與受理、債權人會議和破產程序終結等幾個問題中。
15.ABCD。考生應注意區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所提交的材料不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除提交破產申請書外,
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
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16.ABCD。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行為有:拒不執行或者延遲執行和解協議;財務狀況繼續惡化,足以影響執行和解協議;
給個別債權人和解協議以外的特殊利益;轉移財產、隱匿或私分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放棄自己的債權;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
償等行為。
17.ACD。本題旨在考查終止重整程序,宣告破產的情形。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
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由于債務
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18.ABD。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
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
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c項屬于破產費用,而非共益債務,因此錯誤。
19.ABCD。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借款;設定財產擔保;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放棄權利;擔保物的取回;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
其他財產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