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十人。()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向管理人請求分配投資收益。()
3.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有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僅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6.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7.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不得補充申報。()
8.管理人擬訂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9.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10.人可以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1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12.管理人經債權人會議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13.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全體債權人中指定。()
14.債權人應當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債權人代為出席會議。()
1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不得裁定駁回申請。()
16.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幣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17.全體債權人都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18.和解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