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答案】(1)該公司股票由一家證券公司包銷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票面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本案中兩家發起人認股1.1億股,票面金額1.1億元,公司股本總額2億元,向社會發行股票票面總額9000萬元,已超過法定限額,應由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承銷團承銷。
(2)該公司回購由證券公司承銷的股票屬于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非法回購本公司股票。
2.【答案】(1)雙方約定的事項:第一項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第二項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擔任主任的,另一方擔任副主任。第三項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允許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間內,先行收回投資。
(2)外國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資,應符合下列條件:①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②稅前收回投資應報經財稅部門批準;③中外合作者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中的約定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等。
3.【答案】乙公司的債權申報有效,管理人應接受其債權申報,但是乙公司只能參與未分配的剩余破產財產的分配。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包括法定申報期限和延展申報期限。法定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在甲公司的破產案件中,人民法院確定申報期限為60日,在該60日的申報期內乙公司未申報債權,而是在破產財產進行了一次分配后提出,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延展申報規定,接受其債權申報,符合規定。但是已分配的破產財產對乙公司不再補充分配,乙公司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破產財產依法按比例進行分配。
五、綜合題答案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行使不安抗辯權)。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