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B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包括:(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2.[答案]B
[解析]對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6.[答案]A
[解析](1)選項A: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2)選項BCD:
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7.[答案]A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8.[答案]A
[解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9.[答案]D
[解析](1)選項ABC:合伙企業屬于契約式企業,其損益分配比例由合伙協議自由約定,與出資比例無關;(2)選項D: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10.[答案]B
[解析]投資總額在300 420萬美元之間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因此,甲至少應出資:210×60%=126萬美元。
11.[答案]D
[解析]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合營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12.[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用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13.[答案]B
[解析]發行公司債券時,累計債券余額(公司成立以來,發行的所有債券尚未償還的部分)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因此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不得超過:8000X40%-1200=2000萬元。
14.[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15.[答案]C
[解析]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保證責任。
16.[答案]A
[解析]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因此,選項A不構成票據質押。
17.[答案]B
[解析]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付款人)仍應付款。
18.[答案]B
[解析]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19.[答案]D
[解析]本票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0.[答案]B
[解析]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1.[答案]D
[解析](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出質的,應當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2.[答案]D
[解析]債權人應當與債務人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 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23.[答案]D
[解析]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24.[答案]B
[解析]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25.[答案]D
[解析]本題考點為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