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與建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1)借款總額為200萬元;(2)借款期限為3年8個月;(3)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1%,3年8個月的應付利息在發放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4)借款用途為用于購買機器設備;(5)甲公司應當每季度向建行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在甲公司與建行簽訂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時,建行與乙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根據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廠房為甲公司提供抵押擔保。 2006年6月1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2006年9月1日,建行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標的為乙公司的廠房,乙公司得知后明確表示反對。 2006年10月1日,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乙公司擬將抵押的廠房轉讓給丁公司,轉讓時乙公司未通知建行,也未告之丁公司該廠房已經抵押的情況。 2006年11月1日,建行將其對甲公司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工行,同時通知了甲公司和乙公司。
要求: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如何處理?
(2)根據上述提示內容,甲公司應當如何向建行支付利息?
(3)如果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處使用銀行貸款,建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建行與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廠房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6)如甲公司不能償還銀行貸款,工行能否向乙公司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