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答案:
(1)乙公司訴訟時效中止的說法正確。地震屬于不可抗力,構成中止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乙訴訟時效應從2004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1日,但2006年6月11日地震,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引起訴效的中止。
(2)工商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工商銀行的債權屬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商銀行的債權有甲公司的房產作抵押擔保,所以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
(3)丙公司可以行使抵銷權,抵銷其對破產人甲公司的60萬元債務,剩余的20萬元為破產債權。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4)建設銀行享有甲公司抵押財產的債權是150萬元。由于甲公司辦公樓作價300萬元,除去為工商銀行貸款抵押的150萬元后,尚余150萬元。此150萬元應屬于破產企業為債權人建設銀行提供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屬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建設銀行的200萬元債權中,150萬元屬于優先受償權,其余50萬元屬破產債權應參加破產程序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