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董事會職權、公司財務、股份轉讓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05年6月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2006年一季度發生下列事項:
(1)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以下決議:
①根據經理丙的提名解聘財務負責人甲;
②決定發行公司債券,責成董事乙準備有關發行文件報送有關部門審批;
③增選戊為公司董事,1年前戊曾因挪用公司財產被判刑6個月。
問題:
(1)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①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行使的職權之一是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②董事會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③增選戊為公司董事不符合規定。首先,根據《公司法》規定,選舉董事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其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董事會的職權,還涉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董事會的職權是類似內容的,應注意區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該公司注冊資本15000萬元人民幣,200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為20000萬元人民幣。公司自成立以來沒有發生虧損,已提取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8000萬元,公司決定2006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問題:(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疑編號21020208]
【答案】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該案中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已為8000萬元,故可不再提取。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公司財務、會計。
1.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2.任意公積金按照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
3.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要如下:①彌補公司虧損;②擴大公司生產經營;③轉增公司資本。公司為了實現增加資本的目的,可以將公積金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對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公司法》規定,轉增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公司董事丁決定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B公司。

問題:(3)公司董事丁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B公司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疑編號21020209]
【答案】公司董事丁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B公司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5年6月至2006年一季度不足1年。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公司股份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證券法》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案例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東大會、會議救濟
甲、乙、丙、丁、戊擬發起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初步擬定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內容:
(1)注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甲、乙共以貨幣60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作價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80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600萬元。因為資金問題,各股東都在成立之時首次出資都只繳納30%,其他部分在5年內繳足。
問題:(1)股東的出資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股東的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貨幣出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已達到(600/2000=30%)。其次,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發起人的出資形式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完全一致。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公司是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是人民幣500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4.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2)公司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乙擔任經理;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乙兼任公司的監事。
問題:(2)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另外,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的經理是不能兼任公司的監事的。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
1.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但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經理應當負責召集和主持。
問題:(3)股東大會會議救濟制度是否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股東大會會議救濟制度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股東大會會議救濟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的補救規則基本是相同的。
2.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的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①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②股份有限公司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董事會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監事會
①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②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案例4】發行公司債券、董事會會議、信息披露、股東大會職權、公司合并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中乙公司持有5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丁公司持有10%的股份。截至2005年底甲公司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12000萬元。甲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A、董事B、董事C同時為乙公司董事;董事D同時為丙公司董事;董事E同時為丁公司董事。
2006年1月20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有包括董事A、董事B、董事C和董事D在內的7名董事。該次會議的召開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鑒于2003年5月發行的3年期1200萬元公司債券即將到期,計劃于2006年3月再次發行2000萬元公司債券。
問題:(1)甲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計劃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計劃合法。根據《證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額最多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總額的40%。本題中應為4800萬元(12000×40%),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債券1200萬元。因此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額最多不得超過4800-1200=3600萬元。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發行公司債券。
1.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與程序。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6項條件。
注意其中第(1)條凈資產的要求和第(2)條:累計債券余額包括公司成立以來發行的所有債券的尚未償還部分。
(2)2005年12月公司總經理張某因犯貪污罪被刑事拘留,董事A提議由王某接替總經理職務,并對變更總經理暫時不予公告。在會議就此事表決時,董事D、董事E明確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但該提議最終仍由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其他5名董事表決通過。
問題:(2)甲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變更總經理的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變更總經理的決議不合法。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只有5名董事表決通過,低于董事會全體董事(11人)的半數。其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屬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公告。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董事會會議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制度
(1)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3)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4)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制度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完全一致。
3.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掌握屬于重大事件的情形。公開的信息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董事會審議并一致通過了吸收合并丁公司的決議。決議要點包括:
①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有關債權人,并于45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②自公告之日起90日后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③丁公司原持有的10%的甲公司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④丁公司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均由甲公司承繼。
問題:(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決議是否合法?逐點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決議部分不合法。
首先,公司合并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其次,在董事會通過的決議中的要點:
①根據規定,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②根據規定,公司合并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
③根據規定,公司因合并而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④丁公司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均由甲公司承繼合法。根據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股東大會職權、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案例5】公司解散
甲公司成立于2001年,該公司的章程規定:本公司連續3年平均利潤不足5%時,則公司解散。由于經營不善,在2006年年終審計時發現,公司已經連續3年平均利潤不足1%。2007年1月15日,股東會議決定解散公司。
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后,于2007年2月10日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后,對公司財產進行了清理:公司財產總計為120萬元,欠國家稅款60萬元,欠職工工資20萬元,欠債權人乙公司貨款80萬元。清算組的清算方案是:先把各股東的股份退回,以剩余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問題:(1)股東會能否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解散公司?并說明理由。
【答案】股東會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解散公司。根據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可以解散。本題中,公司連續3年平均利潤不足1%,滿足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因而可以解散。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問題:(2)成立清算組的日期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答案】成立清算組的日期不正確。根據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后的15日內成立清算組。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公司解散的基本規定
公司解散時,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者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問題:(3)清算組的清算方案是否合法?正確的做法是什么?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清算組的清算方案不合法。首先,根據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其次,清算組正確的做法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根據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考點復習】此處涉及公司解散。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