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2008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下稱“A企業”),主要從事鐵皮的加工。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3月15日,乙未經甲的同意,自己同該企業訂立了一份材料供應合同。另外,乙還設立了一家鐵皮加工的個人獨資企業。
2008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⑴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
⑵A企業的銀行存款10000元,實物折價8萬元;
⑶甲在B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
⑷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2)乙在3月15日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設立鐵皮加工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
(4)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5)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