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答案】
(1)合營企業中外方出資額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題中,乙公司在注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為24.4%(220÷900×100%)低于25%,是不符合一般規定的。
(2)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本合同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為36%,這低于2/5,故該項約定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3)該企業發行股票的辦法募集資金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該合同中規定用發行股票的辦法籌集資金是違法的。
2.【答案】
(1)航運公司可以拒絕張某乘船。根據《合同法》規定,旅客應當支付票款,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本題中,在張某無錢購票的情況下,航運公司可以拒絕運輸。
(2)免責約定無效。根據《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此,航運公司在與張某的口頭協議中,附加上了免除作為承運人主要義務的免責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因此該約定無效。
3.【答案】
(1)直接捐贈支出60萬元,不能扣除。營業外支出可扣除金額=800-60=740(萬元);
(2)工會經費限額=800×2%=1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7.5-16=1.5(萬元);
(3)職工福利費限額=800×14%=112(萬元),實際發生90萬元,可以據實扣除;
(4)職工教育限額=800×2.5%=2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5-20=25(萬元);
(5)工資及三項經費納稅調增=1000-800+1.5+25=226.5(萬元);
(6)應納稅所得額=9000-3500-200-1000-200-1200-740+226.5=2386.5(萬元)
該企業2010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386.5×25%=596.6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