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56、
某中外合資家電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銷售產品取得不含稅收入2500
萬元,境內會計利潤600萬元,已預繳所得稅100萬元。經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以下問題:
(1)期間費用中研究開發費用40萬元,以管理費用形式支付給母公司費用30萬元;
(2)營業外支出106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100萬元,直接捐贈6萬元);
(3)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15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3萬元、支出職工福利費23萬元和職工教育經費6萬元;
(4)在A國設有分支機構,A國分支機構當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A國規定稅率為20%;
(5)投資收益中含從證券基金投資公司分回的68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別計算:
(1)該企業2013年度境內所得的應納所得稅稅額。
(2)該企業2013年度境外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
(3)該企業2013年度境內、境外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
57、中方甲公司擬與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A中日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
甲公司為此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部分要點如下:
(1)A企業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額為252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56%。
(2)乙公司以先進的機器設備作為出資的一部分,作價120萬美元,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價格為100萬美元。
(3)A企業設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由日方擔任,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經營管理機構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人。總經理由中方擔任且為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上述計劃中的不合法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58、
2012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設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和丙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012年5月,甲見股市火爆,即籌款進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張某見甲忙于炒股,無心管理企業,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是被甲拒絕。
2013年lo月,由于炒股虧損嚴重,甲無力清償所欠李某的10萬元借款。李某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經過清算,甲所擁有的份額價值12萬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財產份額,并加入合伙企業。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優先購買甲被強制執行的份額。丙提出,由于甲被強制執行財產份額,屬于當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并結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提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優先購買甲被強制執行的財產份額?說明理由。
(3)甲被強制執行財產份額后,是否屬于當然退伙?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