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某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9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月初庫存外購已稅煙絲80萬元,當月外購已稅煙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支付貨款金額1200萬元、進項稅額204萬元,煙絲全部驗收入庫。
(2)本月用自產的煙絲委托某加工廠加工卷煙,成本為100萬元,加工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加工費為5萬元,加工完成后收回20箱(每標準箱250條,每條200支),當月未銷售。
(3)本月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400萬元。
(4)自產卷煙1500箱,全部對外銷售,取得含稅銷售額4563萬元。支付銷貨運輸費用60萬元,取得運輸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
(5)銷售外購已稅煙絲50萬元,開具普通發票。
(6)外購機器設備一套,從供貨方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2.2萬元,貨款已付并驗收入庫。
已知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卷煙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支0.003元,比例稅率為56%。
要求:
(1)計算卷煙廠9月準予扣除的進項稅額。
(2)計算加工廠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計算卷煙廠9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4)計算卷煙廠9月生產領用煙絲應扣除的消費稅。
(5)計算卷煙廠9月應繳納的消費稅(不含委托加工環節代收代繳部分)。
57、某企業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向稅務機關申報: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130.8萬元,已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179.5萬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03.2萬元。在對該企業納稅申報表進行審核時,稅務機關發現如下問題:
(1)實際扣除的“三項經費”比稅法規定標準超支59萬元。
(2)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稅金74萬元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又重復扣除。
(3)將違法經營罰款25萬元、稅收滯納金0.3萬元列入營業外支出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4)2010年6月1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1臺機器設備,合同約定租賃期10個月,租賃費15萬元,該企業未分期攤銷這筆租賃費,而是一次性列入2010年度管理費用中扣除。
(5)從境外取得稅后利潤24萬元(境外繳納所得稅時適用的稅率為20%),未補繳企業所得稅。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以及所得稅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2)該企業將機器設備租賃費一次性扣除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3)計算該企業2010年度境內、境外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
58、某企業為工業企業,全年經營業務如下:
(1)取得銷售收入4800萬元。
(2)銷售成本2686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1300萬元(其中廣告費820萬元);管理費用70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30萬元);財務費用120萬元。
(4)銷售稅金320萬元(含增值稅240萬元)。
(5)營業外收入140萬元,營業外支出4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20萬元,支付環境污染罰款6萬元)。
(6)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30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6萬元、職工福利費支出5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16萬元。
要求:計算本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