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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甲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乙公司銷售價值270萬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張經丙公司承兌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距到期日尚有3個月。甲公司持有票據一個月后,因資金緊張,將其貼現給丁銀行。丁銀行在匯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時,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理由是:乙公司來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對該匯票應拒付,請協助退回匯票。丁銀行認為,丙公司已承兌匯票,不得拒絕付款。丙公司堅持拒付。丁銀行遂請求丙公司出具拒絕證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嚴重問題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該匯票?簡要說明理由。
(2)丁銀行認為丙公司不得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丁銀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1)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為由通知丙公司拒絕付款。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丁銀行認為丙公司不能拒絕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
(3)丁銀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甲公司作為背書人,丁銀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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