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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2】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20%,借款期滿還本付息。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17年2月1日,甲公司將該廠房出租給丙公司,但未將廠房抵押情況告知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無力還款,所剩主要資產為該出租的廠房。2018年2月25日,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與乙公司存在利益關聯關系,甲、乙公司訂立如下折價協議:將市場價值1500萬元的該廠房折價為1200萬元;該廠房由乙公司取得所有權;折價所得款項全部償還所欠乙公司的借款本息。此時,丙公司對廠房的租期還有1年才到期。
2018年3月,乙公司接收廠房的過程中,先后發生如下事項:
(1)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一周內騰退廠房,丙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2)一周后,乙公司實際控制了廠房,丙公司不得不搬離,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租約未到期搬離導致的各項損失。
(3)甲公司債權人丁公司因甲公司不能清償其于2018年1月31日到期的200萬元債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甲、乙公司的廠房折價協議。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2)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租約未到期搬離導致的損失?簡要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可以起訴要求撤銷甲、乙公司的廠房折價協議?簡要說明理由。
(1)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根據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租約未到期搬離導致的損失。根據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丁公司可以起訴要求撤銷甲、乙公司的廠房折價協議。根據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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